按照《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》的有关规定,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审核以家庭为单位,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,夫妻双方分别领取特别扶助金: 1、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; 2、女方1933 年 1 月 1 日(含)以后出生; 3、女方年满 49 周岁; 4、合法生育(或收养)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(或收养)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; 5、已领取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; 6、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 (含三级),且持有第二代《残疾人证》。 符合上述条件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,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 元的特别扶助金,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。 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,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,且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,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。
满足以上条件的社区居民请尽快到社区居委会办理申请,相关表格和说明可在本网站表格下载页面下载。 |